【名字】


故事 - Stories

  七月十三日上午五點三十分,我離奇的死亡了。
  不過,我的心臟似乎還在跳,呼吸也好像很正常,因此七點我還是起床刷牙洗臉,吃了早餐。我應該出門上班的,但是我想既然我都死了,那今天就向公司請假吧,於是我回到床上去靜靜的躺著,做我死人該做的事。
  有一些警察來我房間,拍了幾張照,在我周圍畫上框,還把我房裡的東西都標上證物一證物二的字樣。他們說我是被謀殺的。
  我很有耐心的向他們解釋,「不,警官,我是自殺的。」
  警官說,「小夥子,死人我看多了,我很專業的!你怎麼死的我一眼就看得出來!」
  我還是堅持,我是不滿每個人都把我的名字寫錯才自殺的,但是他們不接受這個說法。舉手表決的結果,這些條子以七比二通過,我是被謀殺的。
  於是醫院給我開了死亡證明書。我皺著眉抗議,他們又把我名字寫錯,連同之前兩張我不肯採用的證明書,這已經是第三次了。
  他們說,「意見那麼多幹什麼?其他死者可沒你這麼囉唆。」
  我家人來把我領了回去,他們說過幾天就給我出殯,還要我在棺材裡躺好不要亂跑。

  七月十五日中午十二點,我被逮捕了,罪名是預謀殺人,被害者是我。
  警官很得意的說,「你看,你果然是被謀殺的」。
  他說我的犯案過程已經被監視攝影機全程錄下,既然這樣我也百口莫辯,所以我就認罪了。
  做完筆錄之後,我瞥見那張紙。他們又把我名字寫錯。我嚴正聲明,但他們不肯改。
  他們說,如果嫌犯姓名跟被害者姓名一樣的話,整理檔案會很麻煩,所以他們把兩個名字各改了一個字。
  警方對我感到很不耐煩,他們說,「別再吵了好不好?沒看過像你這麼小心眼的死人!」
  我一氣之下按鈴控告警察局,順便也告了醫院。法院說我已經死了,死人沒有權利上訴,還叫我乖乖回去躺好,別讓殯儀館找不到人。

  七月十七日下午四點五十分,我被槍決了。他們說,反正我都已經死了,再打幾槍也只是浪費子彈,所以就改用BB槍,往我左邊太陽穴打了一下。很痛,不過之前我死的時候還比較痛,我沒在怕的。
  那個警官匆匆忙忙跑過來,他說行刑之前本來應該先問我「有沒有什麼遺願」的,結果他忘記了。我跟他說,希望下輩子我爸媽能給我取個好一點的名字,不會被寫錯的名字。我跟旁邊的人要了紙跟筆,現場示範了一下我名字的寫法。他們恍然大悟,我覺得蠻欣慰的,終於肯閉上眼睛。

  七月十七日,星期二,晚間五點三十分,我離奇的死亡了。
  第一天到地獄,閻王就召見我,他說我十三號那天就該死了,怎麼今天才來報到。
  這時,我看到站在旁邊的文判官露出尷尬的表情。

2004年7月發表
第十七屆一中女中聯合文學獎極短組第二名